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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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03民初500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份被告孩子生病治疗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元,承诺7月份开支一次性偿还,被告占有此款后一直拖欠至今,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支吾搪塞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帐记录各一份,被告未出庭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30日原告通过微信转帐方式借给被告500元,同日又通过微信红包借给被告200元。2019年8月25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借给被告800元。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欠款,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欠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5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忠仁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倪倩文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