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来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8.1‰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8.1‰计算)。

三、***、***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8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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