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来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8.1‰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8.1‰计算)。 三、***、***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8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