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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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支付土地管理费20343.56元; 二、驳回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9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负担5059元,由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负担400元。(被告在向原告支付土地管理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