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鸡市渭滨区神农法律服务所
宝鸡金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宝鸡金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4元,减半收取745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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