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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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神农法律服务所 宝鸡金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宝鸡金隆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4元,减半收取745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