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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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 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90882.72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1200元(含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102622.52元、交通费177.48元、摩托车损失12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内赔偿47181.90元【(误工费10800元+医疗费41430.2元+二次手术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12.52+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67402.72元)×70%】,合计赔偿168381.9元,扣减已赔偿的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再履行赔偿义务158381.9元。 二、被告***向原告***赔偿鉴定费1596元,折抵被告***已垫付的20000元,最终由原告***向被告***返还18404元。 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均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清结。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230元、被告***负担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