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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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正伟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9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15年9月9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及利息时,应当扣除被告林均州已经偿还的利息2.7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8917元,原告承担1633元,该款被告于上述款项履行时一并给付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