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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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80元,并以14980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0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66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