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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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63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63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刘永向张宁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92086.3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292086.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23元(张宁已预交),由张宁负担15994元,由刘永负担16429元并支付张宁。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张宁预交32423元,应收取22580元,由本院退还9843元。该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0元,由上诉人张宁负担6151元;由刘永负担16429元并支付张宁。上诉人刘永预交9800元,由刘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