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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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460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给付16843.61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永州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7-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