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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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无责交强险范围赔偿***的损失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7,653.5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承担1204元,由***承担2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