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康亿园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汉中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汉中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汉中康亿园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汉中康亿园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汉中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计666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