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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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黔南蓝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贵州黔南蓝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2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3月1日起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85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可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4-12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