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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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默沙东医药有限公司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