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康市汉滨区安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27执3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安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JXXXXX。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6XXXXX。 本院在执行安康市汉滨区安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纠纷劳务合同一案中,依据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9民终1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256687.98元,并支付456687.98元欠款自2019年5月1日至8月1日止的利息,及356687.98元欠款自2019年8月2日至9月10日止利息,256687.98元欠款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向本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4075元,申请费3750元。2019年1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某某100000元,2020年1月16日,被执行人将下余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19)陕09民终1188号案件于2020年1月21日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