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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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中心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35737.72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赔偿; 二、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250572.12元; 上述给付内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48元,减半收取3424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