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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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及门诊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2000元;不足部分209917.3元由被告***按70%责任比例承担146942.11元,扣除***垫付费用37600元,实际还应赔偿原告***109342.11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按30%责任比例承担62975.19元,***垫付的费用33000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直接扣除支付给***。为方便各方当事人履行款项,切实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由***赔偿原告***109342.11元,由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赔偿***151975.19元,由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垫付的费用33000元。以上赔偿金额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2770元,由被告***承担1940元,由被告***承担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5540元,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