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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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文山福润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文山福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菊花款5684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文山福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5-28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