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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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 文山州同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6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对抵押物,即:文山市房权证州属字第××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文山州同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