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692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的《协议》于2019年3月26日解除。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7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1,160元,合计1,24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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