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692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的《协议》于2019年3月26日解除。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7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1,160元,合计1,24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