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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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康达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砚山县人民法院(2019)云262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即“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6000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8333.33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666.6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6598.4元。合计26598.4元。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8333.33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666.6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6598.4元。合计26598.4元。五、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六、***、***、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康达汽运有限公司、建水县三泰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撤销砚山县人民法院(2019)云262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蒙帅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3795.2元。” 三、变更砚山县人民法院(2019)云262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蒙帅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9795.2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蒙帅扬负担116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