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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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盛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上海盛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签订的《定金合同》解除; 二、被告上海盛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500,000元。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