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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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雷箭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3,000元;

二、被告上海雷箭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7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计878元,由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元,被告上海雷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12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上海雷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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