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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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申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27,627.45元,返还武汉市申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115.61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前期垫付费用10,000元已扣减);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660.74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垫付费用40,000元,返还武汉市汉阳医院医疗费114,407.7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计1,137元,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武汉市申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82元,由被告***负担33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武汉市申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0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