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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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运费25,505元;并以欠付运费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支付自2019年9月2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负担42元,***负担2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1元,由***负担41元,***负担2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