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648000元; 二、被告***偿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8120元; 以上被告***共计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7361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5.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