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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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即***与***于2010年5月13日、2010年8月27日、2011年4月25日签订的三份《自建房施工承包协议》无效;***支付***修复费463,865.9元;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支付***工程款8,733.6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折抵后,***应支付***455,132.2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诉讼标的1,978,045.77元,确认给付标的8,733.69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602.41元(***已预交),由***负担22,512元,***负担90.41元;一审反诉诉讼标的600,000元,确认给付标的463,865.9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预交),由***负担3,773元,***负担1,1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预交17,201.72元,由***负担17,092.66元,由***负担109.06元;***已预交14,600.21元,由***负担13,334.37元,***负担1,265.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