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即***与***于2010年5月13日、2010年8月27日、2011年4月25日签订的三份《自建房施工承包协议》无效;***支付***修复费463,865.9元;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支付***工程款8,733.6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折抵后,***应支付***455,132.2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诉讼标的1,978,045.77元,确认给付标的8,733.69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602.41元(***已预交),由***负担22,512元,***负担90.41元;一审反诉诉讼标的600,000元,确认给付标的463,865.9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预交),由***负担3,773元,***负担1,1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预交17,201.72元,由***负担17,092.66元,由***负担109.06元;***已预交14,600.21元,由***负担13,334.37元,***负担1,265.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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