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旭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旭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7月23日的租金共计29766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旭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旭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3.62元,由被告***承担(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原告垫交的3523.62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