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11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房屋租金5206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按照2200元的月租金标准给付原告自2020年11月12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671.97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47元,由被告***负担4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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