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
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营业部账户(09×××74)下的71005604.88元。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没有本院允许,被申请人不得支取或转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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