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林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长春市檀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109,984元(174,984元减去***、***已经给付的6.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长春市檀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元、鉴定费8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