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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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小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2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扣除已经给付的利息5000元;2.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3%计算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小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