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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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审判长宋岩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令退赔 |
法院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琼01执1099号之二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0106刑初288号刑事判决及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移送执行函,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根据上述生效的刑事判决及移送执行函,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退赔侵占公司的资金37396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公积金存款19578.24元。经查,在侦查阶段,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6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1850.03元,本院已依法划拨。上述款项共计81428.27元已退赔海南洋浦安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3日,本院已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1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海南洋浦安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海南洋浦安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按照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除已划拔被执行人***存款81428.27元退赔海南洋浦安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岩 审判员陈铭 审判员陈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夏莹 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撰稿:宋岩校对:夏莹印刷:何宗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4日印制 (共印3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