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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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677741元,被告海晏县交通运输局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青海菲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172.89元,由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晏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