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签订的《建筑设备周转用料租赁合同书》于2019年10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上车费、维修费、零配件赔偿费、材料赔偿款等45573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9114.6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管1481.5米、扣件2515套、顶托107套、顶杆30根,逾期不能退还则按钢管15.2元/米、扣件5.5元/套、顶托18.5元/套、顶杆8.5元/根赔偿原告损失,并从2019年10月8日起,按钢管0.01元/米/天、顶托0.02元/套/天、顶杆0.01元/根/天的标准计付租金(使用费)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78元,由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234.86元,被告***承担1065.92元(被告应承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裁判日期 2020-1-2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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