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京通精修(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京通精修(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货款3,265,534.42元;

二、被告京通精修(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均以3,265,534.42元为基数);

三、驳回原告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24.28元,由被告京通精修(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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