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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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舟山增洲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增洲造船有限公司 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增洲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20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19年10月3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舟山增洲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被告舟山增洲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