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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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医药费等172851.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26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733.15元,尚需支付原告1866.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9.5元,由原告负担139.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18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