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费共7,373元,违约金737.3元,合计8,110.3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案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