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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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551,463.8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截止2020年6月16日为33,559.40元,之后以379,263.0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二项中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3元,减半收取计4,911.50元,由原告负担86.5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负担4,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