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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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于2020年7月17日解除; 二、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龙皓路XXX号XXX室的房屋; 三、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足额支付的房屋租金10,359元; 四、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按照2310元/月的标准,自2020年7月18日计算至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其间被告支付的款项应于扣除); 五、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20元、律师费1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