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于2020年7月17日解除;

二、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龙皓路XXX号XXX室的房屋;

三、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足额支付的房屋租金10,941.72元;

四、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按照2324.86元/月的标准,自2020年7月18日计算至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其间被告支付的款项应于扣除);

五、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24.86元、律师费1000元;

六、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费2182.32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元,由原告***负担105元,被告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6元。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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