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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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怀安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中的10000元,护理费12075元、残疾赔偿金50033.2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3208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购买腰椎护具花费的825.34元,共计86641.54元,除去已支付的10000元,再支付76641.54元;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怀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74139.93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10000元。 上述给付款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4.8元,减半收取计1762.4元,由***负担983元,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怀安支公司负担775元,由原告负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