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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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融资费用60万元(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 二、被告***、***、重庆航晨医药有限公司、重庆东方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黄金水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黄金水岸游艇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华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89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2309元,由被告***、***、***、重庆航晨医药有限公司、重庆东方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黄金水岸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黄金水岸游艇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华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