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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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
|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600元,由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41800元,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9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