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福源电力成套设备厂 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福源电力成套设备厂货款4554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542.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元、公告费560元及保全费475元,由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