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市盛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将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为:“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焦作市盛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扣件61487个、钢管61845.4米、接头381个或者依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赔偿款”; 四、驳回焦作市盛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124元,由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124元,焦作市盛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24元,由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124元,焦作市盛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