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禹州市福瑞养殖有限公司 禹州市丰康养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禹州市福瑞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畜牧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184760元,并以21847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合并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禹州市丰康养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禹州市福瑞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畜牧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50000元; 四、原告河南省畜牧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禹州市福瑞养殖有限公司的1200万元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河南省畜牧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禹州市福瑞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禹州市福瑞养殖有限公司院内的能繁母猪500头、育肥猪3000头享有抵押权; 六、驳回原告河南省畜牧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94元,减半收取12347元,由被告禹州市福瑞养殖有限公司、禹州市丰康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一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