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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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盛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深沪阀门有限公司 苏州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3994460号“纽威”、第19143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上海深沪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纽威”文字; 三、被告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则由本院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上海深沪阀门有限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400元;由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上海深沪阀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8-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