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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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垫付款1.4万元、保证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0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