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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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秦皇岛市大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艾萨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747.0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6526.8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1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负担4829元,由原告***负担1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